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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7〕29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7〕29号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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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7〕2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84号,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7]第184号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1997-07-14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7]29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184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信用联社下设的分理处、营业部以及各城市信用社下设的储蓄所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辽工商[1997]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信用合作社可否设立分支机构问题,应由人民银行决定。对已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当纳入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7〕29号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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