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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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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1997-07-14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条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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