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5〕245号
[发布日期]:2005-08-19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5〕245号
[发布日期]:2005-08-19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实施办法
(杭政办函〔2005〕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收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配套停车场所的收费;
2、入城口停车场的收费;
3、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停车场的收费;
4、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内道路上用标志、标线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所的收费。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