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杭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保障杭州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发放给杭州市民用于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市民卡具有信息存储、信息查询、交易支付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民卡相关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等工作,并协助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建设。
杭州市市民卡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市民卡的制作、发放、维护以及市民卡服务网点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并协助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建设。
第五条 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卫生、交通、园文、城管等相关应用部门应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的需要,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向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业务信息,并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
各区、县(市)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