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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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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5〕13号,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5〕13号
[发布日期]:2005-05-25
[生效日期]:2005-05-25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杭政办〔2005〕13号)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招标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项交易活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监管职责

  (三)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协调。

  (四)办公室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入场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

  2、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3、受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5、承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相关专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专业的交易活动计划,指导、监督本专业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4、受理交易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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