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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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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云南省,新华网,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云南省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云南省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2005年8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明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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