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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修订)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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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修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四川省,四川省,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发布日期]:2005-11-25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四川省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NO:SC081342)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保证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科研、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第七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标准化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专业信息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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