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发布日期]:2005-11-25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发布日期]:2005-11-25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四川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商、质监、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联系制度;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
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