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公文易 >> 地方法规 >> 山西省法规 >> 太原市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太原市,太原日报,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太原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太原市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日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加强农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题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分别修改为:“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资金的使用、投资资金的管理”。

  三、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农业资金”统一修改为“农业投资资金”。将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中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统一修改为“财政支农资金”。将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计划、科学技术、水利乡镇企业”统一修改为“发展与改革、科技、水务、中小企业管理”。

  四、删除第八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五、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在本市的农业基础建设项目配套的工程。”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中低产田改造、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抗旱防汛、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护林防火、动物疫病防治、农业防灾减灾、农机服务化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村技术推广

[1] [2] 下一页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申明 | 投放广告 | 会员注册 | 网站投稿 | 使用帮助 |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3-2007 www.govyi.com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05023659号 E-mail:govyi@126.com 网站QQ群:4377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