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7-29
[生效日期]:2005-07-29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7-29
[生效日期]:2005-07-29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2005修订)
(1989年12月29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5月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及有林地、林木的单位,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市、县(市、区)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严格履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林区村庄、森林经营单位和重点风景管理区,应当建立相应的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由就近的当地人民政府牵头,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各级林业公安机构,执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任务。
第八条 各级护林防火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