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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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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山西省,山西日报,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发布日期]:2006-01-12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山西省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于幼军
2006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属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所列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中所列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应当由具备甲级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拟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中所列项目的,应当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四)按规定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附招标初步方案;

  (五)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出具取水预申请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资料。

  项目申报企业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企业在本省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本省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与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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