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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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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陕西省西安市,教育部,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发布日期]:2005-04-30
[生效日期]:2005-06-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2005年4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市政、民政、人事、商贸、卫生公安交通、建设、旅游、金融、电信、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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