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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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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陕西省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5-11-24
[生效日期]:2006-01-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陕西省


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5年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陈德铭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听证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做出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范围的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依法应当经两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最终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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