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陕西省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陕西省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陕西省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身体健康,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以日常保健和预防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有促进康复功能的产品。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产品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健用品管理工作,促进保健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用品的注册审批。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健用品实行产品注册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
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鼓励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和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型保健用品,积极申请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保健用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产品注册
第九条 申请保健用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方依据或者构造原理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生产工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