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
[发布文号]:济政办字〔2005〕35号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2005-06-14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
[发布文号]:济政办字〔2005〕35号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2005-06-14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
济南市体育场(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济政办字〔200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会展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体育场(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公园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济南市体育场(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体育场(馆)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场(馆)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体育场(馆)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责部门,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第四条 体育场(馆)应制订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
第五条 在体育场(馆)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准进行。活动主办方与体育场(馆)管理方要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对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共同负责。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 体育场(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