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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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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第90号,81502,,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8150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确定地名或更改标准地名的,违反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在施工前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的,以及移动或毁坏地名标志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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