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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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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90号,81502,,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81502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
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定点屠宰场(点)外私宰上市的,予以取缔,并处以货值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删去第六条中“(经、商)、委、商业”,第十三条中“(经、商)”,第十四条中“商业所属部门”等称谓。
  3.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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