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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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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82705,,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82705
[发布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07
[生效日期]:2001-07-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82705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7日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包括:无线电台、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信号线、电源线、警报支架、警报控制箱等组成。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护,提供场地、位置和空间,给予施工作业配合。
  城建、电信、供电、无线电管理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应当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顶层,应当提供修建符合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要求的场地和空间。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由设点单位负责。
  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共有单位均为设点单位。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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