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公文易 >> 地方法规 >> 青海省法规 >> 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青政办[2005]103号,青海省,商务部,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青海省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5]103号
[发布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2005-07-06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青海省


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青政办[2005]10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六日


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和《中西部优势产业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大项目省内可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决定;须经国家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四条 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铁道、公路、水运、民航)、信息产业、盐湖资源开发、高新技术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下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由各州、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州、地、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州、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1] [2] [3] 下一页

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申明 | 投放广告 | 会员注册 | 网站投稿 | 使用帮助 |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3-2007 www.govyi.com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05023659号 E-mail:govyi@126.com 网站QQ群:4377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