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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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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常政发〔2005〕25号,江苏省常州市,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
[发布文号]:常政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2005-02-03
[生效日期]:2005-04-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


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常政发〔2005〕2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医疗困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筹定支、适度救助;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

  第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应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等材料,向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证。

  第六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门诊方式:全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负责患病城市低保对象的门诊治疗;

  (二)住院方式:常州市德安医院负责患病城市低保对象的住院治疗和转院手续的办理。

  第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患病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对有关费用予以减免,具体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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