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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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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呼政发[2005]74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文号]:呼政发[2005]74号
[发布日期]:2005-09-06
[生效日期]:2005-09-06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呼政发[2005]7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民政、人事、商务、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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