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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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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呼政发〔2005〕60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文号]:呼政发〔2005〕60号
[发布日期]:2005-07-18
[生效日期]:2005-07-18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呼政发〔2005〕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国土绿化和生态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进程,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建设文明社会,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种花(草)以及抚育、管护或者其他与国土绿化有关的活动。

  国家计划造林、村旁、宅旁、路旁、渠旁植树、庭院绿化和个人受益的植树,不属于义务植树范畴。

   第三条 适龄公民参加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采种、育苗、整地、栽花、种草、浇灌、抚育、管护、运苗、运水等国土绿化义务劳动,可按劳动量折算,顶替义务植树任务。适龄公民因故不能参加义务植树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相当于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

  (一)无偿上交相当于每年应缴绿化费金额的指定籽种或苗木;

  (二)种花、铺草坪20?30平方米;

  (三)栽植绿篱10延长米;

  (四)幼林抚育或花草树木养护管理3天;

  (五)货运车辆按吨公里折算运费达到应交绿化费标准;

  (六)认建、认养绿地3平米或保护古树名木1?3棵。

   第四条 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应当纳入公益性事业宣传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绿化委员会应当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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