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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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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呼政发〔2005〕59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文号]:呼政发〔2005〕59号
[发布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2005-07-1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呼政发〔2005〕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区城市规划约250平方公里范围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并办理农转非登记的从被征地农民中产生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三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独立核算,单独运行,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凡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必须由原村集体为单位统一组织整体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第六条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八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安置费或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按规定比例承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安置费和养老保险费;

  (三)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机构按比例承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安置费和养老保险费;

  (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年度逐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所得利息及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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