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文号]:呼政发[2005]53号
[发布日期]:2005-06-29
[生效日期]:2005-06-29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文号]:呼政发[2005]53号
[发布日期]:2005-06-29
[生效日期]:2005-06-29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呼政发[2005]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需求,根据国务院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05]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多方筹集、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第四条 各区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有关调查研究、疑难问题处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卫生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