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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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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05]49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文号]:呼政办发[2005]49号
[发布日期]:2005-04-26
[生效日期]:2005-04-26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呼政办发[2005]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呼政发[2004]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各种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并负责组建论证委员会,完成对所资助项目的论证工作。资金办每年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注入资金200万元,该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资金的利息收入要及时列入资金总额;

  (二)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重点优先原则。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呼市的支柱产业、重点项目的要求,有利于开发人才,有利于推进呼市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注重实效原则。接受资助的人员主要是在呼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对呼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接受资助的项目应当是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能够与生产紧密结合的可行性项目。

  (三)服务全局原则。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面向全市,凡符合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四)资金匹配原则。接受资助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具有支持接受资助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良好条件,同时要具有匹配必要经费的能力。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在呼市创业;

  (二)资助优秀人才参加国内外重要的高层次学术科研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

  (三)资助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四)资助优秀人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

  (五)资助己立项的研究项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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