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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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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6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5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创新,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设一、二、三等奖。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其作者的工作单位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音像制品、科普读物、论文等成果应当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并且是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的;

  (二)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者第一作者;

  (三)产生明显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

  (一)已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的;

  (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尚未结项的;

  (三)存在著作权属争议的。

  第九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公民或者组织,分别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直属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盟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盟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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