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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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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日期]:2005-02-07
[生效日期]:2005-02-07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阵政高
二○○五年二月七日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保证按时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项下,由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入的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主要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它资金。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和重点工业企业等领域的建设;贷款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第五条 贷款项目要按照项目单位和使用方向,严格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和企业负责偿还;社会公益性项目贷款由进行申报项目的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偿还。

  第六条 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信资产公司”)为贷款平台,负责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导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贷款投资,投资平台和项目企业依照市场原则和有关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资和被投资人的关系。

  第八条 贷款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向项目单位进行资金投入,资本金的投入坚持阶段性持股原则,并确定规范的股本金退出机制和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贷款平台另行制定)。

  第九条 贷款平台因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税金和费用,由实际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条 申请使用贷款投资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本单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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