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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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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发布日期]:2005-09-14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业经2005年9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2005年9月14日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卫生工商税务、民政、财政、教育、房产、建设、农业、司法、广播电视交通、港口与口岸、科技、文化、城建、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铁路、民航、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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