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公文易 >> 地方法规 >> 辽宁省法规 >> 大连市法规 >>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大连市,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3-02
[生效日期]:2005-04-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
2005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是指在市政界外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以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本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依法对交通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监督、检测设备,加强对交通工程质量的巡回检查和抽检抽验,及时纠正交通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从交通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竣(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报告前,应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设计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合同副本;(三)招标文件;

  (四)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质量目标细化分解方案,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明细表(

[1] [2] 下一页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申明 | 投放广告 | 会员注册 | 网站投稿 | 使用帮助 |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3-2007 www.govyi.com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05023659号 E-mail:govyi@126.com 网站QQ群:4377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