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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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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2006-02-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辽宁省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其行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监察、信息产业、政府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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