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发布文号]:延州政函〔2004〕296号
[发布日期]:2004-12-16
[生效日期]:2004-12-16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发布文号]:延州政函〔2004〕296号
[发布日期]:2004-12-16
[生效日期]:2004-12-16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延州政函〔2004〕2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现将《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宗旨与职责
第一条 为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实施依法治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是为州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州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委托州司法局在政治素质较高、职业经验丰富的高、中级律师和学术造诣较深的法学专家中推荐法律顾问,经批准后聘任,聘用期为5年,可连续聘用,亦可随时解聘。 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成员对外统称法律顾问。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主要任务:
(一)为州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州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司法局负责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参与论证州人民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州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为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八条 为州人民政府进行的各项改革及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九条 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或被州人民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条 受州人民政府的指派,对州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受州人民政府的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不予介入和回避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法律顾问一般不予介入:
(一)正在实施的自治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