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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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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长府办发〔2005〕41号,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2005-07-04
[生效日期]:2005-07-04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市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

(长府办发〔200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修订后的《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四日  


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长春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总体框架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我市作为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试点城市,初步确定在2005年至2007年,为我市提供总额为200亿元的政府信用额度贷款,专门用于支持我市所辖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流通和加工转化,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生产基地建设、仓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的中长期信贷资金。按照合作协议中“企业自愿、政府推荐、银行审查、双方确认”,确定贷款企业及信贷支持额度的原则,为了更好地履行合作协议,规避和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推荐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长春市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的企业,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类型企业。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成长型的中小型企业,经市政府确认,可适当放宽企业规模方面的限定条件。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拥有相应数量的物资财产,能够作为贷款的保证抵押,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和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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