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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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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长春市
[发布文号]:长府发〔2005〕28号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2005-06-14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长春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长府发〔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市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 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由市长、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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