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业经2005年6月2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资监管、财政、房地、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市场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该年度土地供应总量、用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除依照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八条 在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一)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