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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修订)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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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修订),长府发〔2005〕6号,吉林省长春市,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文号]:长府发〔2005〕6号
[发布日期]:2005-03-02
[生效日期]:2005-03-02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长府发〔2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对在长春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进程中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并已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附:修改后的《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日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金数额为50万元。

  (二)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对在长春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进程中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并已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长春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五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在实施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长春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工作办公室设在长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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