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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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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日期]:2005-02-01
[生效日期]:2005-04-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二月一日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五年二月一日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河道的管理,保障城区防洪安全,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的管理。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自南绕城高速公路起,至北环城路四化桥下游700米拦河闸止。

  伊通河城区段的河道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范围)为伊通河城区段两岸堤防间区域以及市政府征用的护堤地。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开发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本着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长春市伊通河管理处(以下简称河道管理部门)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伊通河城区段河道进行日常管理。

  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林业、园林、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报告河道管理部门。

  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排放污水,弃置或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种植树木和各种农作物(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捕鱼、电鱼、炸鱼;

  (五)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六)埋坟、放牧、燃放野火,挖掘草皮、践踏草坪、采摘花果、采集籽种、损毁花草树木;

  (七)停放或者刷洗机动车、非机动车;

  (八)跨越栏杆、移动座椅、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损坏景点建筑、雕塑、座椅、警示牌、标志牌以及绿化、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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