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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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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5〕30号,吉林省,吉林省,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吉林省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2005-08-05
[生效日期]:2005-08-05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吉林省


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吉政办发〔2005〕3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认真开展自评自查,推动县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市州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教育工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印发《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五日


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办好人民群众满意教育。

  第三条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导评估的内容为县(市、区)域内各类教育。

  第四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采取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导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六条 领导与管理

  (一)实施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促进教育优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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