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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

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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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


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经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30日


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0年7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8月3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社会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每年六月份为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管理投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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