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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

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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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


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经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8日


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
(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防雷减灾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管理所辖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二章 监测和预警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防雷减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雷电灾害防御体系。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预警系统建设。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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