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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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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发布日期]:2005-09-07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五年九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学前教育活动应当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学前教育事业规划,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视并扶持农村和残疾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学前教育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建设、规划、财政、物价、卫生、民政、市政公用、市容、劳动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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