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5〕173号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5〕173号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宁政发〔2005〕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给予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直接提供低廉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符合规定的期限;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二年。
第八条 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九条 年满60岁的孤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总额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家庭住房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已由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