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5〕135号
[发布日期]:2005-06-29
[生效日期]:2005-06-29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5〕135号
[发布日期]:2005-06-29
[生效日期]:2005-06-29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宁政发〔2005〕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现将《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各类企业市场准入成本,优化我市投资软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精神,改革我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方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不断提高行政许可效能,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坚持简化行政审批事项与强化事后监督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着力营造比较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降低市场准入成本,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时,依法需要前置行政许可的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相关行政许可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从事某一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申请人承诺达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被行政许可机关认可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许可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颁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制度。
三、“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在我市各工商分局、区县局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注册手续的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其经营范围必须办理前置许可手续,且该经营范围已列入实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的项目,均属“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具体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的项目见附件三)
四、“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式
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窗口进行。法制部门负责审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范围,监察部门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许可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告知承诺文书,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窗口)牵头办理设有前置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代为发放相关的告知文书。
五、告知承诺文书的内容和形式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
2、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许可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