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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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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18号,湖南省长沙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文号]: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18号
[发布日期]:2004-10-10
[生效日期]:2004-10-10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10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

  三、第八条修改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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