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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5)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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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5),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湖南省,湖南日报,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日期]:2005-07-30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湖南省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5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

  第四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自律,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经营服务设备设施。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危险,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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