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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5修订)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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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5修订),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发布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发布日期]:2005-07-22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筒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藉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蔡 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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