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发布文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日期]:2005-06-05
[生效日期]:2005-07-15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发布文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日期]:2005-06-05
[生效日期]:2005-07-15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5日
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发展环境。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技术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扶持技术市场发展。
第二章 技术交易规范
第六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均可以进行交易,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推广的技术除外。
第七条 进行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提倡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条 技术交易的价格,由技术交易当事人协商议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的,依照其规定。
技术交易应当统一使用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