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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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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发布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2004-12-18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从业人员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地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工伤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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