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5-11-26
[生效日期]:2006-02-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5-11-26
[生效日期]:2006-02-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湖北省
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6日
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加企业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的行为的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企业负担监督的具体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经贸)委员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并就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二)受理有关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提出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组织查处重大复杂的举报、投诉;
(三)督促、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的配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监督查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作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
企业认为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制定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
第七条 下列涉及企业负担的事项,应当有法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予以监督纠正:
(一)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省人民政府所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