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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访条例

湖北省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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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访条例,,湖北省,国家信访局,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1-26
[生效日期]:2006-02-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湖北省


湖北省信访条例

(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信访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依法受理和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应当重视、指导本机关的信访工作,及时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处理信访问题;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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