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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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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7-29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湖北省


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

  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实验动物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商业性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商业性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供应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八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应当采用国内、国际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有效的合格证书。实验动物种子应当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

  鼓励支持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

  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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